在挪用资金罪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极为关键的要素。
其含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凭借在本单位所担任职务而形成的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来实施挪用行为。
像财务人员,由于负责管理资金账户,就有可能私自把账户内资金挪作他用;业务人员在经手公司货款时,若未按规定及时上交而将其挪为己用等情形,都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然而,倘若没有这种基于职务而对资金产生的特定控制、支配等便利,仅仅是借助工作中容易接近资金的便利去进行挪用行为,那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
这种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准确认定,对于精准判断挪用资金罪是否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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