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认定
挪用资金罪,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关键在于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
一,
行为人必须具有官方职务的优势;
第
二,其需要运用此种便利条件对相关单位的资金进行挪用;
第
三,所挪用的金额需达到法定的最低限度即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第
四,被挪用的资金在特定的期限内未能得到归还或者被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活动;
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明确的侵犯资金
使用权的故意。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便可以依法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