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看,它指的是行为人凭借在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或是因执行职务而获得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因其负责管理公司资金账户和资金收支,若不经合法程序就私自挪用资金,这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企业的销售人员,在经手货款回收时,将收回的货款挪作他用,同样是利用了职务之便。
这些行为都是利用了他们特定职务所赋予的对资金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进而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构成要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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