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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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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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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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无论是涉及刑事犯罪行为还是民事法律争议的案例,我们都必须依赖确凿的证据去揭示事实真相。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即使有明显的刑事案件迹象,其调查亦将无法顺利进行,并最终导致案件无法成立。
同时,刑事案件的证据来源通常需要由执法机构依据案件线索进行严谨、周密的调查和收集,这样才能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据此,根据线索和证据的具体情况,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亦会有所不同。例如:
1.刑事立案机制。当报案人为刑事案件报案时,若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或仅提供了无法证实的线索,那么侦查机关将无法按照刑事案件予以立案。
2.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在经过深入调查后,如发现实际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所查证的事实不足以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应依法撤销立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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