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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律师在法律程序中的会见权利并未设定确切的时限规定,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理环节中,律师均可自由地进行会见活动,并且无需申请批准,会见的次数亦无任何上限限制。
至于时间方面,只需按照看守所的日常作息时间进行安排即可。
同时,对于律师而言,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还能享受到如下待遇:
首先,他们有权直接、单独地与犯罪嫌疑人会面,而无需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或同意,并且侦查人员必须待在场外;
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以及时间皆不受侦查人员的约束和限制,全然依赖于律师自主决定。鉴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此在对律师会见的计划安排上反而更具优势;
最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会面往往是在警察局内进行,由侦查人员负责安排,会面地点通常为一个独立且封闭的空间,侦查人员不得在场,同时也禁止使用录音或监听设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是面对面的,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也不允许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当律师在看守所等其他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则需由看守所提供相应的场地,其会见条件及要求与起诉后的会见情况基本相同,即需要一间单独的房间,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禁止使用电话,且严禁监听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2024-06-18 18:2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