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法律特征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主要功能 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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