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女方:
为了增强责任感,为了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男、女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搞婚外情,外遇现象;
2.与他(她)人同居;
3.与他(她)人通奸;
4、嫖娼或卖淫(包括他(她)与他(她)人聊天有淫秽言语,色情谈话)
5.家庭暴力;(例如: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
6.家庭虐待(例如:不例行夫妻义务,不闻不问,)。
7. 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或有意欺骗对方。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且协议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则签订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反之不符合上述条件签订的忠诚协议则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而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所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忠诚协议当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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