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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准则,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凡是涉及以下所述情形之一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并展开全面追诉工作:
首先,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获取的信用卡,或者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亦或是盗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
其次,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情况下,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文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06 16: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