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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算不算盗窃罪

杨** 河北-沧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05 10:25:00 452人阅读

监守自盗算不算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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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关于监守自盗的问题,这同样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特殊情况下的盗窃行为,亦适用此定义。
2.监守自盗不仅包括职务侵占,同时还可能涉及普通盗窃。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3.并非所有的偷窃行为都会被判定为盗窃罪。对于那些具有小偷小摸习惯的人,由于遭受灾害导致生活困难而偶尔实施偷窃的行为,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但未分得赃物或所得赃物极少的人,可以不视为盗窃罪,但在必要的时候,主管部门有权给予适当的处罚。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偷窃自己家人或近亲的财物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情况下可不按照犯罪处理;
然而,如果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者的行为作出区分。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若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赔偿损失;
(3)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4)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但未分得赃物或所得赃物极少;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6-05 10:26:00 回复

案情简介:盗窃单位财物原审被告人董甲伙同涉案人员夏兴军(另案处理),于2008年年末某日17时许,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窃得价值15,00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150公斤。原审被告人董甲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单独或结伙他人,先后四次进入回收二部仓库,董乙明知董甲等人盗窃单位财物,予以放行,董甲、董乙等人共计窃得价值18,28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182.8公斤和价值5,650元的废冷热交换器内紫铜散热管226公斤。在上述四次盗窃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董乙作为回收二部的门卫,在发现原审被告人董甲第一次实施盗窃时,予以配合放行。后三次盗窃均由董甲事先电话联系董乙,以确定作案时间,在董乙当班在岗时,董甲等人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盗窃财物,后由董乙放行,事后由董甲销赃,董乙从中分得赃款共1,800元。2009年3月4日20时许,原审被告人董乙主动至本市宝山区杨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退缴赃款15,000元。2010年10月19日上午,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辖区内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时,原审被告人董甲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甲、董乙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董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董甲、董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董乙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董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董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董甲、董乙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结伙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董甲、董乙四次共同犯罪中,董乙作为被害单位门卫,在发现董甲第一次实施盗窃时,予以配合放行,并向董甲提供手机号码的联系方式,后三次盗窃,董甲均与董乙事先预谋,在董乙当班在岗时,董甲等人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盗窃财物,后由董乙放行,并分得赃款。董乙在共同犯罪中,与董甲等人内外勾结、相互配合、监守自盗,其行为系共同盗窃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应认定为从犯。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董甲、董乙均具有自首情节,对董甲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董乙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董乙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对董乙可以适用缓刑。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吗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董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董甲、董乙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董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原审被告人董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审被告人董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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