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召开会谈之前务必做好充足的预备工作,在赶赴会议地点之前,我们应当再次仔细审查委托手续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的领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还要确保随行人员(如协助你完成会见的相关工作人员)均持有执业律师证书、实习律师证书、律师助理证书等等,以备不时之需;并且,对于此次会面所需要讨论的重点话题如果较为繁杂,我们也应该提前列出详细的提纲,以便于在会谈中能够更加高效地展开讨论。
2、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关注被会见者的精神状况和心理动态,因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的。如果律师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看守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想要赢得他人的尊重,就必须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困难”“那困难”,实际上,世界上最难以克服的事情就是战胜自我,管理好自己。
3、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作为承办律师,我们有责任对会见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的陈述进行深入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件情节线索等信息也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取证的事项,我们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取证,对于需要申请取证的事项,我们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因为唯有“证据”才能成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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