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任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自2013年开始执业以来,他已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
张耀午律师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他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执业以来专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
在其重要经验总结中,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这些经历都展现了他在重大案件辩护中的能力。同时,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以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定罪意见,认定于X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完全采纳了其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张耀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即便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他也会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前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