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放弃投票是否意味着投弃权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投票与投弃权票,不是一回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多是根据“赞成、反对、弃权”三项来计算票数的,也有少数公司采用“赞成”和“反对”两项表决是一项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论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不发表意见的弃权票,均是表决人有效的意思表示,并被公司及股东大会的公证机关、鉴证机关受领;而放弃投票因无法传达表决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有效的意思表示既然表决权是一项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放弃因而放弃投票就等于放弃表决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行使,放弃投票的票数自然不能被视为行使表决权方能产生的有效票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来讲,高利贷约定的利率都是普遍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年利率36的,但高利贷行为只要未涉及到双方冲突而威胁到对方的人身安全,只能算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高利贷高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是属于无效约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如果出借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将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如何认定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行为如何认定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不同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认定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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