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澳门-花地玛堂区
解析:
根据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收购或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
若有出现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于要进行公司合并、或者因行使质权等因素而间接持有了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这些控股子公司将无法行使其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并且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对相关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妥善处理。
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行为,会导致公司资本被重复计算和虚假增加,这可能会对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024-05-26 14:3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