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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分为几个步骤

甘* 广西-北海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5.25 18:35:00 397人阅读

强奸罪分为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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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立案程序的启动。
当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发现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是针对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各类相关材料,经过仔细审查判断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进一步深入的侦查或审理时,就会启动立案程序。
2.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
侦查工作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它包括了一系列的专门调查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且不能通过连续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其人身自由。
3.拘留的适用条件及期限。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0天到14天不等,但如果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期限则可能延长至30天。
4.逮捕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若认为其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请求。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或需要更多时间调查取证等,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
5.侦查终结的标准与后续处理。
当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应当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
同时,还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应当将此情况详细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予以注明。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5-25 18:36: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遂被抓后会有哪些程序
一、如果是刑事拘留,此后经过下列程序:
1、在刑事拘留的次日起37天之内,予以取保候审或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2、未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在1 年内出具最终结论;批准逮捕的,进入后续侦查期间,一般2个月;
3、逮捕的在后续侦查结束后,进入检察院审查阶段,时限1个半月;但是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2次、每次1个月,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4、审查结束,不追究的予以取保候审;追究的移送审判,审判期限在2—3个月之间,但是不包括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最多2次、每次1个月,重新计算的审判期限。
二、如果是逮捕的,此后经过以上第2—4的程序。
未遂的处理
1、罪的概念。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2、罪的未遂认定。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处罚,根据刑法规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5、这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大致判断,可以处3年左右或者3年以下。

对于强制拆迁的法律步骤有哪些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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