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时期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须受其年龄的限制。法人刑事责任能力在时间上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法人的能力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法人的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根据法人从设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把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时期:
(一)不负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的设立时期。指从法人的发起到登记这一段时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法人的设立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有些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有些则须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来说,一个法人的设立都需要有一定时问。法人在设立时期,由于从法律上看,还未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属于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在这一时期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诈骗、行贿,伪造等,应由发起人或设立人承担刑事责任。发起人或设立人如果是自然人则按自然人犯罪的原则予以处理,如果是法人,则按法人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的发展时期。指法人从成立登记后到撤销、解散前这一段时间。法人一经成立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就开始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因此,属于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在这一时期,法人组织或法人内部成员以法人的名义,根据法人的意志,在其职务活动中为法人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营利性法人,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如企业法人的走私,投机倒把等。对于非营利性法人这一时期则主要表现为管理活动。
(三)相对刑事责任时期,也即法人结束时期。指从法人撤销、解散到清算结束这一段时间。法人被撤销或宣告解散,法人的能力并不立即终止,而须等清算结束。各国法律规定,法人在清算时期,在清算范围内,仍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法人如果隐匿或毁弃财产,诈欺破产而构成犯罪的,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一时期法人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属于相对刑事责任时期,与清算性质不相容的事项,不能认为属于法人的能力范围之内,构成诈骗罪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负责。一些犯罪分子在公司清算结束后,仍利用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应当按自然人犯罪的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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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情节严重的、金融票据,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贿赂犯罪、犯罪个人和单位均可以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性质的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犯罪、有价证券的、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情节严重的,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情节严重的、金融票据,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贿赂犯罪、犯罪个人和单位均可以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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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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