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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梅毒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甘** 福建-宁德 毒品辩护咨询 2024.05.24 12:12:00 469人阅读

传播梅毒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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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德州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故意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行为者,将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处罚。
若犯罪情节更为恶劣,例如导致受害人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而如果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采用极端残忍手段致使受害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后果,那么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5-24 12:14:00 回复

要到法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做检查,如果证实无传染性,那么就不涉及传播性别罪

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为-1抗体呈阳性。2013年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何定性?
艾滋病是一种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极大威胁人类的健康、生命,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同时,艾滋病还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自从被发现以来已在全球蔓延。近年来,性传播成为其扩散的主要途径,卖淫嫖娼人员作为高危人群,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极易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将病毒传染给他人,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律等手段对此类不安全性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但是,实践中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未明确列举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亦未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性病,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可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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