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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渝中区
解析:
(一)关于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一个复合性的客体,既包括了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涉及到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稳定。
由此可见,本罪具有多重属性,具有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二)关于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体现出实施者运用欺骗手法进行非法集资,并且该集资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这一点要求明确了非法集资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要素,即必须具备非法性、公开性以及社会性等特征。
(三)关于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甚至于单位也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现代经济生活中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四)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其目的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不法利益。
这种故意心理显然是其主客观方面紧密结合的体现,更体现出台阶刑法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理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4-05-23 17:12: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