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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什么

张*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3 14:34:00 358人阅读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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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多个方面:
1.主体要件:
本类犯罪侵犯的主体不限于特殊身份的自然人,而是广大公民皆可成为侵犯的对象。
2.主观要件:
在主观意识方面,犯罪分子必须是出于明确的直接故意心理状态,并且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3.客体要件: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是任何形式的盗窃罪都不能避免的基本特征。
4.客观要件:
从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须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23 14:35: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人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要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盗窃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贵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盗窃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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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盗窃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

    专业解答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例如电力、煤气等。这些财物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盗窃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二是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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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具有故意违法的心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行为需满足一定的数额标准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定罪。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必须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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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几个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核心要素包括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罪名适用于盗窃金额达标或涉及多次、入室、持械、扒窃等特定情形。简言之,盗窃罪的成立需满足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双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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