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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三年了,男方不让我见孩子,我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pub****864 甘肃-定西 子女抚养咨询 2024.05.22 22:05:56 322人阅读

离婚三年了,男方不让我见孩子,我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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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

2024-05-23 09:2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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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定西 咨询解答:720条

你好,除非男方出现不适合抚养的情形,否则很难变更抚养权。

2024-05-22 22:33:05 回复

离婚涉及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承担等,若处理的不好,不仅仅是经济受损,还有精神上的伤害,现实中很多当事人离婚失败或权益受损,就是因为离婚也涉及一些技巧运用,而自己没有把握住。我们设立婚姻家庭部,专业处理离婚纠纷,效率高、见效快,欢迎与我们及时联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5.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可以。
抚养费是指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有特定用途的,当子女死亡时,支付抚养费的对象不再存在,特定用途消失,所以已支付的抚养费,在扣除已经使用的部分,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治疗、丧葬费等必要费用后,支付一方有权要求将剩余部分返还。
举个例子:孩子要吃雪糕,你给他十块钱,并且告诉他,只许买雪糕不许买别的啊! 一会孩子回来了,说雪糕6块钱,还剩四块钱。这四块钱最后怎么办了,对,肯定是要交还给你的,不能直接属于孩子的钱,也就是说,没花完的抚养费,不能作为孩子遗产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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