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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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房产证可以添加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以彰显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孩子的父母均具备持有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等必要证件,同时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契税证明以及土地证等重要材料。
接下来,家长们应携上述证件前往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在由父母代为孩子签字的情况下,方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上孩子姓名增设手续,从而成功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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