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所发现并留下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饮料容器、水杯、注射器以及酒瓶与酒杯等等。
2.受害者提供的陈述,这被视为直接印证性侵行为确实存在的关键证据。
3.能够证明性行为实际发生过的场所物品类证据,例如在案发现场遗留下来的可能含有嫌疑人或受害者精液、血液、毛发或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褥、枕巾、枕套、卫生纸等相关物品。
4.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和辩护意见。
解析:
在案件现场所遗留下的饮料罐、水杯、注射器、针剂或者酒瓶子、玻璃酒杯等各类物品均属于重要物证。
2、被害者本人所做的陈述,乃是确认强奸行为是否实际发生的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3、如果能够确凿证明曾有性行为发生的场所的物品类别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如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嫌疑人、受害者残留的精斑、血液、毛发或体液的混合物、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面巾纸等各类物品。
4、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以及其可能做出的辩护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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