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且所作变更未对员工薪资构成实质变动,则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应属合法有效。
然而,若贵司未经事先协商与员工达成一致,擅自将其变更至其他关联企业,同时未能提供相应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可选择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针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他们仍有权获得以下多项报酬:
首先,员工理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其次,若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贵司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贵司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一年期限内的双倍工资。若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已逾一个月而不满一年,贵司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贵司除须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金,且支付时长最长可达十一个月。在此情况下,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甚至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因业务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且此举并未触犯国家任何法律法规,同时承诺维持原有薪资福利水平,那么这便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
然而,如果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将其变更至其他关联公司,又未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所在区域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诉以寻求解决方案。
对于那些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以下几项报酬:
首先,是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
其次,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如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年以内的双倍工资。
在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期间内,如用人单位仍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不仅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还需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的赔偿,且支付期限最长可达十一个月。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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