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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款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并不属于法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范畴之内。若被害人试图提起此类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于这类案件,应由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明确要求被告人进行退赔。倘若被告人存在主动追缴及退赔财产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则可视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例如,假设甲实施了非法吸收乙、丙、丁等人存款的行为,那么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便应当责令其进行退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被害人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存款”。根据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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