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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仲裁前置并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愿意。设定仲裁程序前置,其目的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以免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仲裁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而《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一规定也说明,仲裁程序没参加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追加。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了的话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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