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之所以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是有原因的。
首先,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其次,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因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再次,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一、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自行申请仲裁,需要委托他人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携带劳动者和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者死亡的,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劳动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条件是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确立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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