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特定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租赁以及抵押的。
具体来说,需要首先由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才能够实现上述权利的流转:
(1)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需持有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对于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需要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需要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用转让、租赁、抵押所获得的收益来抵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解析:
然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若欲进行转让、租赁或抵押等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需经过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方可实施上述操作。
这些条件包括:
(1)土地使用者须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持有由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拥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用转让、租赁、抵押所获得的收益来抵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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