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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职务侵占罪多少金额立案

张** 福建-宁德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17 09:02:00 452人阅读

浙江职务侵占罪多少金额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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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中国浙江省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构成侵占罪的案件,其立案基准如下:
若行为人对他人财产实施侵占,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两万元及以上者,应依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进行追责。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的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至十万元之间,那么将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从而面临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相应罚金的刑罚。
然而,当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时,行为人则将被视为犯下了“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需接受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此外,如果行为人将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较大,但却拒绝归还给受害方,那么他将面临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相应罚金的刑罚。
而如果行为人的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将面临被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最后,如果行为人将他人遗失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较大,但却拒绝交还给受害方,那么他也将按照上述条款受到相应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法律所规定的侵占罪,仅限于受害方主动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5-17 09:03:00 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就能够立案了,这里的数额,是以累计金额计算。如果职务侵占不足6万元的,则不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同其它的财产类犯罪一样,它的立案标准也是根据犯罪的金额来确定的。同时,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分为数额较大、巨大,刑法也根据不同数额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刑罚。个人认为把公司的财产性利益转归自己享有的行为,属于侵犯公司的权益,职务侵占罪的设立能够约束工作者在工作中出现不法行为,更好的保障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意见】
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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