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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首先,关于地方法规的制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省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2.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具备较高规模的市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区别。
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与管理,依据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并遵循规定条款进行制定的具有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多重领域性质的综合性法规。
然而,地方性法规则是由各地级别的立法机构制定或批准的,虽其法律效力无法覆盖整个国内范围,但却具备在特定地区内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立法法》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立法法》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立法法》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2024-05-16 14: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