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怎么处理
在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后,又向同一以此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中,基于法律禁止二重诉讼的精神,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5条之规定,人民对此情形应予审查:若符合该解释第14条规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的条件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代位权诉讼立案受理。
同样,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或不同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的,人民亦应根据该解释第15条规定的精神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混乱,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普通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代位权诉讼应依照上述解释第1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若普通诉讼的管辖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的,即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案受理,而不能合并审理。在普通诉讼和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形下,无论哪一个诉讼先行提起,都要贯彻普通诉讼优先进行的原则,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处理
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案受理。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或者不同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的,人民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5条
第二款“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之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都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所以,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之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4、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之规定,有管辖权的可能是另一个,也可能是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如果是同一则发生管辖竞合),无论竞合与否,人民受理 债务人的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怎么处理
在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后,又向同一以此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中,基于法律禁止二重诉讼的精神,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5条之规定,人民对此情形应予审查:若符合该解释第14条规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的条件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代位权诉讼立案受理。
同样,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或不同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的,人民亦应根据该解释第15条规定的精神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混乱,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普通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代位权诉讼应依照上述解释第1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若普通诉讼的管辖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的,即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案受理,而不能合并审理。在普通诉讼和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形下,无论哪一个诉讼先行提起,都要贯彻普通诉讼优先进行的原则,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处理
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案受理。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或者不同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的,人民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5条
第二款“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之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都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所以,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之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4、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之规定,有管辖权的可能是另一个,也可能是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如果是同一则发生管辖竞合),无论竞合与否,人民受理 债务人的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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