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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企业年金公司缴纳部分归谁

袁* 广西-北海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5.16 09:37:00 464人阅读

员工离职企业年金公司缴纳部分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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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在离职之后,其所在公司对企业年金所缴纳的那部分款项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进行转移操作的。
然而,当由于员工自身并未犯错而导致企业单方面解除与之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是因为企业有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引发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员工所缴纳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将全部归属到该名员工个人名下。当员工更换工作单位时,如果新的就业单位已经设立了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制度,那么原有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之转入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中。

2024-05-16 14:2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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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职工辞职之后,所在用人单位对于其所承担的企业年金费用通常并不会进行转移或继承处理。
然而,如果是由于员工非个人因素导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是因为用人单位自身存在违法行为而引发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那么该用人单位为员工所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将全部归属员工个人所有。
当员工更换工作单位时,若新的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或者职业年金计划,则原有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之转入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体系中。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2024-05-16 09:39: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内电梯广告费属于业主所有,是物业公司收取。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物权法》如下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广告费用应归业主所有


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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