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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本是否应当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刘** 广西-北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4 11:26:00 476人阅读

犯罪成本是否应当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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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计算欺骗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我们不宜考虑其所负担的犯罪成本因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条款,所谓的诈骗罪,即是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运用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到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富的犯罪行为。
从这一法典的角度出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满足了诈骗罪的构成要素,那么即便他将所有诈骗得来的财物悉数归还,也无法改变其已经触犯诈骗罪的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24-05-14 11:28: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这个要看你是什么身份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回扣,数额达到5000元的,有可能构成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如果你是商业人员,计入公司的帐的话,那没事;如果不记账,自己吞了,那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回扣是什么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律网上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精英,倘若你想要了解更多知识,可点击在线咨询系统与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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