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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排量返税交强险有何政策依据

王** 福建-宁德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4.05.14 09:56:00 477人阅读

大排量返税交强险有何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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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您提到关于保险公司在代为征收和代为缴纳车辆及船舶税时,所收取的手续费用,返还部分并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反而是受到国家授权和明确规定的。


2. 若涉及到国家明文规定应予免征税费的车辆,却仍被征收或代为征收并代为缴纳相关税费,那么返还相应款项则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然而,如果某些企业或个人将返还税费作为其营销策略或者销售汽车的手段,这种行为无疑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国家必将对此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2024-05-14 12:4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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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保险公司在进行车船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时,如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相应手续费用并实现返税,此举合法合规,皆因现行车船税法规已对此有明确规定。
2.假设在特定情况下,国家规定需予以免征的车辆却被征收或代扣代缴了税费,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实现返税则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然而,若有人将返税作为一种营销策略或以此为名推销汽车产品,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举报至国家相关部门,必定会受到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2024-05-14 09: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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