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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有法律规定吗

张** 江西-九江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4.05.13 13:54:00 401人阅读

医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有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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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门诊病历而言,电子病历的存储期限应至少为15年,且从患者
最后一次就诊的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在住院病历方面,其电子病历的储存期限则应至少为30年,同样也是从患者
最后一次出院的日期开始计算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2024-05-13 13:56:00 回复

1、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这一限定由于有“保存期不得少于”的文字而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分别,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久两类三级病案,
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国家、省级党政主管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组织重大医疗意外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应当永久(50年以上)保存。
二级病案是患者丧命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应当长久(30—50年)保存,并将到时的病案及时销毁。
三级病案是超出20年的病案和如顺产等无纷争无价值的病案,能够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时任意销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
一)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
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所以医院篡改病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你这种情况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建议你把住院病历、片子以及出院证明书都保存好,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需要做两项鉴定,一是证明医院有过错,二是证明医院的过错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这两项鉴定都具备了,你才能起诉打官司,否则很难胜诉,因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风险很大。建议你在未取得相关证据之前先不要打官司,你最好带着资料来我办公室(位于兰州市西关什字沛丰大厦12楼C座)给你当面详细咨询后带你到司法鉴定中心咨询一下可能出现的鉴定结果,再决定是否做司法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内容复杂,知识点多,需要调查的证据也很多,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你还是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所有工作都由律师去做就可以了,那样会更好地维护你的利益。如果你自己亲自起诉,建议你委托律师代写民事起诉状并给你详细咨询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注意的问题,免得你走弯路,浪费时间和金钱。具体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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