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雇主不能任意解聘派遣员工,必须基于正当理由才能依法解除相关劳动合同;若未找到合法依据进行解除操作,则应向劳动者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各劳务派遣机构有义务将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充分、详细地告知每一位被派遣的劳动者。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拖欠用工单位依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薪酬。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均不得对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解析:
在劳务派遣的背景下,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辞退受雇员工,须要以合法、合理的理由来解除合同关系。
若无正当理由而解约,应给予受雇员工相应的赔偿金。
作为劳务派遣机构的一方,有义务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条款告知受派员工。
同时,劳务派遣机构也不得擅自克扣用工单位依照劳务派遣协议所支付给受派员工的劳动薪酬。
此外,劳务派遣机构及用工单位均不得向受派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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