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很遗憾。这个不算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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