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
结婚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同居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
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
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是属于
非法同居,不存在
离婚的问题。财产分配和
子女抚养等问题参照适用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
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