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应
首先由各相关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须移交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原则上可由辖区内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和裁决;而针对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
解析:
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之争端,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加以妥善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交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出面予以裁决。
如遇单位间产生纠纷,则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处理;
而针对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倘若相关当事人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