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申请书立案侦查申请书一:关于要求对梁某珍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申请书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20年11月出生,住B市B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身份证号:
196212260044,电话:77997214。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20年3月出生,原住B市B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197003036024,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304号,电话:14965868。请求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事实与理由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那你要积极举报、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察,争取自首、立功,这样你的责任会轻些
是否可以追回财产损失,要看具体情况,其中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全部追回:如果钱财没有被挥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收缴,发还被害人。
2.部分追回:如果钱财被犯罪人挥霍了一部分,公安机关只能追回剩余部分的,追回剩余的这部分,发还被害人。
3.无法追回:如果钱财被全部挥霍,公安机关无法追回的,则不能追回。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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