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叉要约本身并非能直接促成合约的签订。
究其原因,在于在发生交叉要约的情景中,虽然各方在要约的表达方面取得了共识,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根据此情况推测他们之间很可能会形成订约的约定,
然而,却无法由此得出结论,认定各方必定能够达成订约的协议。
直至双方均未采取任何行动去拒绝对方的要约,并明确表达同意接受,那么内容一致的要约会被视为构成了合意,进而实现了合约的签署。
所谓交叉要约,实际上是指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刚好在此期间另一方也提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而双方当事人在此之前并不知晓对方有要约的意图。
交叉要约是当事人缔结合约的一种特殊方式。
由于两个要约在内容上保持一致,但是发出要约的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过协商,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并无合意。
若单独审视其中任何一个要约,它与普通要约并无二致,从本质上看,它仍然属于一种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
然而,将两者结合起来看,交叉要约又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在空间和时间上存在交叉,即双方当事人均在收到对方的要约之前发出了要约;
2、双方要约的发出时间大致相同,但并不需要严格遵循同时的原则;
3、双方要约的到达时间无需同时,也不必要求几乎同步;
4、双方要约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且对于其一致性的要求相较于承诺对要约之一致性的要求更加严格;
5、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均不知晓对方正在向自己发出要约。
专家们进一步指出,对于这一点,我们不应过分苛求当事人必须毫不知情对方正在向自己发出要约,而应着重关注当事人是否了解对方发出要约的具体内容。
6、双方当事人均采用非对话式向对方发出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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