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预定日期交付房屋即构成违反双方所签署的买卖合约之规定的违约行径。在此种情况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双方先前达成的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工作。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已在合约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期限,则开发商有权选择在该期限内的任意时间段进行房屋交付。
然而,若开发商未能履行其在合约中所承诺的义务或其履行方式未能达到合约约定标准,那么他们将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合约、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析:
开发商未能按照购房协议约定日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实为违反了双方交易合约的法定承诺。
根据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日期完成房屋交付的开发商将牵涉到严重的违约责任追究。
若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交付期限,那么开发商有权利选择在该期限内的任意时间段进行房屋的实际交付。
然而,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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