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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把雷管代入井上算犯罪吗

刘*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1 13:17:00 490人阅读

煤矿工人把雷管代入井上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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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们日常的安全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严重的“三违”行为,例如:
1.未经规划擅自停止通风;
2.安全和防火人员没有使用合格的仪器、仪表,或者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3.巷道贯通之后不立即调整通风量,导致瓦斯聚集超过限制;
4.在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的通风情况下,仍然坚持进行作业;
5.在调整通风系统时缺乏必要的措施;
6.在作业地点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制生产、作业;
7.破坏、盗窃、非法使用通风防护设施;
8.同时开启同一地点的风门,导致风流短路;
9.安全(瓦斯)检查员离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10.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地方以及停风区域,强行进行作业;
1
1.人为地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机,或者任意开关、停止局部通风机,从而引发瓦斯超标;
1
2.车辆碰撞风门;
1
3.发现火灾和其他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时,未能及时上报;
1
4.在井上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动火(焊接)作业,或者擅自改变动火(焊接)的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1
5.在没有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盲巷;
1
6.故意涂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
7.当瓦检员发现瓦斯超标时,没有下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进行汇报处理,或者拒绝执行瓦斯员的撤人命令,强行进行作业;
1
8.在井下开启电气设备之前,没有进行瓦斯检查;
1
9.对于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未能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
20.在临时停风区域,没有检查瓦斯就进行送电;
2
1.安全检查员不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2
2.安全检查员填写的牌板和手册内容不一致;
井上的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能做到“三对口”;
2
3.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
2
4.井下巷道作业时,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通风和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4-05-11 13:18:00 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煤矿工人入坑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一)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一、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原则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1)井业;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其中需要全身防护的,发给全身防护服(以下简称工作服);只需部分防护的,分别发给背带裤、围裙、套袖等。
三、防寒服,应当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通常自备的棉衣又不足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四、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垫、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的工人使用。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的工人备用。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的工人备用。
五、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种的工人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灼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六、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的工人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
七、防护用的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和从事井业及炭黑生产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八、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工人使用。防毒面具,应当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工人备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九、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的工人备用。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裹腿,应当发给在高空、井下、野外作业而又有刺割、钩挂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十、胶制工作服和雨衣,应当发给从事湿式凿岩,水力采煤或经常在井下 隧道有淋头水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以及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或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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