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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是什么

赵* 广西-北海 交通事故诉讼咨询 2024.05.11 11:46:00 459人阅读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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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诉讼时,关于时效起算的标准,必须以权利人自我意识到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遭受损失以及义务方存在之日为准。
此类诉讼属于向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旨在寻求对特定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诉讼。
在此类涉诉中,法定的诉讼时效期为整整三年。
若从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如有其他特别规定,则按照该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期自权利人自我意识到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遭受损失以及义务方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有其他特别规定,则按照该规定执行。
然而,若从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5-11 11:47: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1、约定一次性还款的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民间借贷二年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2,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约定分期还款的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怎么确定:处理一般会采用以下几个时间节点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其依据是《民通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当事人向的必经程序,但仍要求当事人在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书的,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之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提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收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4、治疗终结之日。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5、肇事司机逃逸并在上述时间之后查明的,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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