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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德阳
解析:
然而,若此案件恰好落在受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且经核实确认其确实存在着可归罪的事实,且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有必要进行追责的话,那么该立案部门便负有毫不犹豫地迅速立案调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24-05-11 10:5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