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与共同产权人在购置房产时,共有人享有更高级别的优先选择权。若共同产权人依法依规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善意态度购得租赁住房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登记手续,租赁房东出售租赁房屋给近亲之人或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明确表达其购买意愿的,在此情况下,承租方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024-05-11 13:27:08 回复
解析:
在房产交易中,作为承租方和共有产权者,后者享有更为优惠的权益。
若在上述过程中,房屋共有者有机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租赁的房屋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登记手续;
若出租方选择将房屋出售给其近亲;
或者出租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承租方未能在十五天内明确表达购买意愿,那么承租方将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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