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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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买卖合同形式,它所涉及的是商品房预售方以及预购方双方就预售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同时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且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在对该类合同进行效力认定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参与合同缔结的各方当事人均需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缔约资格;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且多以法人等为主体,因此,并非所有人均有资格成为预售方并与他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此外,预售方还须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商品房预售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之间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份预售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但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份预售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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