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司合同、章程、协议或关于增资的修改合同、章程、协议
4、关于股东会决议
5、此前历次验资报告、实收资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6、最近一月财务报表、全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
7、报表各科目明细帐
8、投入货币资金的银行进帐单据、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
9、投入非货币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财产转移证明
10、新增资本金会计记帐凭证1
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变更地址需要什么材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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