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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巴南区
解析:
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且被认定为对方全责的状况下,如无人员受伤且各方当事人均有意愿自行协商解决的,可进行私下协商并妥善处理;
但若涉及到人员伤亡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则务必立即向警方报案。
关于赔偿事宜,可由双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处理,通常情况下,责任方除需承担车辆维修费用之外,还须支付相应的误工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05-09 11:1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