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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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未能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误工费用。
然而需注意,若在致损期间未曾停工休息,则无法请求赔偿误工费。误工费,即赔偿责任人应向赔偿受益人交付的金额,以补偿其在遭受损害至完全康复的这段时间(误工时间)里,由于无法正常参与工作而实际上减少的收入。
解析:
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是为自己购买、建筑、修改甚至修理自用住房;
其次,当个人达到法定离休或退休年龄时;
再次,在丧失了全部工作能力且和所在单位结束雇佣关系之后;
此外,个人决定出国定居;
还有就是需要用于还清购房贷款利息的情况;
最后,如果租金超过了家庭总收入规定的比例也是符合条件的。
依据现行法规制度,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之时,有必要同时注销其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对于死亡职工或者已经被宣告死亡的情况来说,其继承人、遗赠人有权提取死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若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人,则该部分资金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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