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台湾-云林县
解析:
近海渔船应具备以下五项法定证书,以确保渔船的运行安全性以及适用性:
首先是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用以确保渔船的设备齐全且处于良好状态;
其次,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与所有权登记证书,这两份证书用于确认渔船的所有权归属及其所属国家;
此外,渔船所有人还需持有渔业准入许可配额证明,这类证明可能包括预报报废、毁损、灭失证明或者马力指标/凭证保留证明、渔船审批批文等相关文件;
最后,渔船所有人必须出示其现任身份的有效证明,以便于确认该渔船的实际拥有者。
除此之外,渔船还须获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以此来证明其有权在特定海域内进行合法的捕捞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024-05-05 13: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