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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焦* 福建-宁德 判决执行咨询 2024.05.05 10:32:00 468人阅读

申请执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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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入室盗窃后获得保释并等候审判者,其最终是否会受到实质性的刑事制裁,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此决定因素取决于具体案件情节。
如若涉及盗窃犯罪行为,即使当事人已经获得保释等待审判,也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首先,盗窃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者;
其次,过去两年内有过三次或更多的盗窃记录;
再次,非法侵入他人家庭生活居住地,且与外界处于相对隔离状态下实施盗窃行为;
第四,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最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4-05-05 13:1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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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问题,现行法规明文规定,应为两年之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况,亦须遵照相关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具体规定予以处置。
另外,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时间段,是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个日子开始算起的。
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义务,那么还需要按照每一次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进行计算。
在某些法律文书并未详细规定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则需从该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4-05-05 10:34: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判决后如何申请执行程序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 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要走哪些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因此了解的强制执行程序申请和强制执行要走的程序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申请执行人民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需要交纳申请执行费。因为当事人时已向人民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程序。但有关公民或法人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书,应当按人民诉讼收费办法交纳申请执行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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